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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标准
释义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例:如某地村民因该村对京福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分配和耕地调整的方案未能实施产生不满情绪,企图以扩大事态的方式使问题以解决。2001年3月7日,该村村民张氏兄弟故意煽动指挥村民拦堵大桥、国道,致使几百名村民聚集到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造成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交通中断达两个多小时,被堵车辆1100余辆及发生攻击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致多名民警受伤的结果,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本案中张氏兄弟作为事件的首要分子,纠集村民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后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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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