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济补偿金 的计算基数是以应发 工资 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