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儿媳离婚,父母房产如何分配?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离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签订离婚协议、调解和诉讼等。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方应注意保留出资相关记录,确保房产共同财产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若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夫妻双方应了解法律规定,遵守相应程序。 法律分析 鉴于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提醒广大父母及准备结婚的男女方:作为出资的父母,需要保留好出资的相关记录,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委托购房手续等;如果婚前对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并承诺这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一定要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否则赠与将是空口承诺,若日后离婚,则仍然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我们提醒广大父母及准备结婚的男女方要保留好出资的相关记录,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婚前对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的情况,双方应将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以免赠与成为空口承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遇感情破裂等情形,可通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调解无效,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应准予离婚。另外,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况,应当准予离婚。在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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