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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标的物的法律性质
释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需符合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物。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也可由非所有人作为出卖人。标的物可以是他人的物,但需能取得所有权并移转给买受人。未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也可成为标的物。非特定物亦可作为标的物。标的物需为买受人制造所需的重要材料。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拓展延伸
    合同标的物的法律约束与责任
    合同标的物的法律约束与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标的物,其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标的物的特点,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或不符合约定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修复、替换、退货等。同时,卖方也有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质量和安全性,以免给买方造成损失。此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约束还涉及到所有权、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因此,合同标的物的法律约束与责任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和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结语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多重法律特征,包括合法性、所有权归属、存在性、特定性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物应符合法律规定,出卖人应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此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他人的物品、未来产生的物品,也可以是非特定物。同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满足买受人制造所需材料的要求。合同标的物的法律约束与责任涉及合同履行、瑕疵责任、所有权、风险转移等方面。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和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合同标的物的法律约束的重要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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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