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一般需要在五个月内对其判刑。 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在六个月内判刑。 公诉案件,人犯被逮捕后关在看守所的,会经过两个月的公安机关侦查时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以上环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有关机关批准延长期限。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