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一般课税协调原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跨国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由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中外税收协定采用了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报酬,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时,应仅由缔约国一方征税:纳税人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法律依据: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第(一)项 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前往缔约国另一方境内从事非独立劳务活动, 如果在有关会计年度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的的时间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则作为劳务履行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在这种情形下有权对该非居民个人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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