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没有办理离职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属于自动离职,单位通常按除名处理,其社保也就停止办理。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