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证据证明借条与明细不符怎么办? |
释义 | 借条与明细不符的处理方法及写借条的注意事项。对于借款金额与借条不符的情况,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疏忽导致的不符,并依据真实的借款数额履行合同。若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法院可要求提供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等证据。写借条应包括完整的内容,准确使用语言,一式两份并由双方签字。借条应与实际借款一致,若不一致可依法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一、有证据证明借条与明细不符怎么办? 1、如果实际借款金额与欠条借款金额不符,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那么应当以借条金额为准。关于借款实际数额与欠条所载明的数额不相符的问题,需要主张该实施一方提出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在书写借条时,因笔误及双方共同疏忽导致的不符,并依据真实的借款数额履行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 2、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借款资金的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继续举证。若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则不能认定借款实际发生。 二、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内容要相对完善 借条要写清借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综合上面所说的,借条是由债务人来进行书写,而且所写的内容一定要与实际的借款,以及双方所协商的内容表达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只要证据齐全,那么自己的胜诉权利将会更大。 结语 在处理借款纠纷时,若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应以借条金额为准,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借条应包含完整的借款信息,准确明确地表达双方协商的内容,同时要注意用语准确、清晰明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确保借条的内容与实际借款一致。如果存在纠纷,可凭借充分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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