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第四条规章: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薪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情况三 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章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章。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章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