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非销户提取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 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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