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