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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释义
    广东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三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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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