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纠纷的诉讼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吗? |
释义 | 物业纠纷的诉讼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具体情况有: 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 3.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一)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 (二)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当业主或业委会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发生纠纷时,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可将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通过选举产生的,当然也是代表着业主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物业公司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聘用的管理小区日常管理事务的公司,如小区的治安、环境卫生等,属于有偿服务。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组成的管理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私自提高物业费合法吗 物业费的多少是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讨论同意,私自签订提高物业费的合同,其行为不合法。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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