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上对包装的要求应明确包括以下内容:1、包装的种类和性质;2、具体使用的材料及其符合的标准;3、包装的尺寸;4、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如果合同涉及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还应明确包装质量需符合相关标准,并标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提醒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 合同上对于包装的要求应明确以下内容:1、包装的种类和性质;2、具体使用的包装材料以及材料应符合的标准;3、包装的具体尺寸;4、包装的费用和运输标志。如果合同涉及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还应明确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按规定标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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