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上对于包装的要求应写明以下内容: 1、包装的种类、性质; 2、包装所用的具体材料以及材料应当符合的标准; 3、包装的具体尺寸; 4、包装的费用与运输标志。 如果合同标的属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还应当在合同上写明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按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