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监护权不可以随便变更,但是满足法定变更条件的除外。2、法律规定,只有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那么法院才可根据他人的申请撤销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以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被监护人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