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怎样确定 |
释义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是什么?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二、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流程怎么走? 办理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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