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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听证程序有哪些要求?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听证的程序:提前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举行,指定听证主持人,提供证据和理由,制作听证笔录,根据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延续行政许可应提前申请,行政机关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如不具备条件,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提醒被许可人及时申请延续手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的一定期间提出,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审查其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便于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展的决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型号增机关提出延展行政许可的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注意,此处包括规章),依照其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展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必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展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基于便民原则的考虑,行政机关应履行事前告知的义务,提醒被许可人及时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告知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有关材料来办理延续手续。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听证的程序:行政机关应提前七日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和地点,必要时公告;听证应公开进行;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听证期间,审查人员应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应经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了便民,行政机关应提醒被许可人及时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并告知相关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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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