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定刑标准 |
释义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 “背信”即行为人违背公司的信任与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造成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后果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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