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
释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7月1日起,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一、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0: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