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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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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7: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