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证明能否开几次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离职证明能否开几次 离职证明是可以开多份的,只要原公司同意即可。离职证明必须有原公司的盖章。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二、开具离职证明要求 1、时间确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 2、内容法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任何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因为任何评价性的内容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第一、离职证明的作用仅仅限于证明一个时期内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无权借此机会在内容上对员工日后就业施加不利或者负面的影响; 第二、离职证明内容须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若因离职证明内容导致员工再次事业或者侵犯员工隐私的,公司须要承担违法责任。 第三、在离职证明的内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内容,双方须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离职证明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证据保存,避免今后因劳动者否定用人单位已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四、离职证明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劳动者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无劳动纠纷; 3、证明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劳动者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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