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以下涉案财物可以依法先行拍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 (一)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财物; (二)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物; (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 (四)数量较多但价值较小或保管费用过高的财物; (五)被告人同意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