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金 |
释义 |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与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联。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是指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足额、按期提供借款。这里包括借款数量、支付期限两项要求。关于数量要求,贷款人不得预先扣除违约金、利息或者保证金等。 一、个人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1、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二、借条是否属于合同范围 借条是属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借款合同到期利息不明怎么办 借款合同到期利息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不影响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如果贷款人在起诉后主张口头约定利息,贷款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如果贷款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则应认为双方有利息协议。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利息协议难以查明,则视为利息协议不明确,此时无需支付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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