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是否应承担员工因餐病产生的工伤责任? |
释义 | 单位提供餐生病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况,一般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单位提供餐生病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一般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单位餐病导致员工工伤,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探讨 单位餐病导致员工工伤,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有义务确保员工的饮食安全。如果员工因餐病导致工伤,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供应商的卫生条件,并提供健康饮食教育。同时,员工也有责任自我保护,如注意饮食卫生和合理膳食。在赔偿问题上,单位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赔偿,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综上所述,单位应当承担员工因餐病产生的工伤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餐病问题,保障员工的健康与权益。 结语 单位提供餐生病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一般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承担员工因餐病产生的工伤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餐病问题,保障员工的健康与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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