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怎么量刑? |
释义 |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根据数额的大小划分,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从公共机构隶属和职能属性出发进行判断。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办理,法院将作出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一、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怎么量刑? 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 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不能受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司法判断。 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属于公共机构,只要其隶属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就应认定为外国公职人员。 公营企业中的外国公职人员更难认定。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 (1)公营企业定性困难。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家资本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全资拥有、控股、参股、不直接持股但实际控制等多种形式,究竟何种国家资本出资企业的形式属于公营企业,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疑问。 (2)公共职能辨识困难。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的平等经营主体,究竟何种经营行为能够认定为公共职能属性,同样存在疑问。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当采取限制性解释,即公营企业是指外国国家资本全资拥有的企业,其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应当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 对于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是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要基于实际的行贿事实和行贿数额大小来进行界定处罚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不过的判决处理。 结语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依照相同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行贿人如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从公共机构隶属和行使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判断。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应基于法律规定程序和实际行贿事实来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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