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病被判监外执行由谁监督管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其监督管理责任由哪个机构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执行期间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罪犯的表现、改造情况和社会危险程度,可以决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改为有期徒刑;对于已经执行一定期限的无期徒刑罪犯,根据罪犯的表现、改造情况和社会危险程度,可以决定改判有期徒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管理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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