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企业是否有发票能否作为证据? |
释义 | 拆迁企业有发票可作证,避免纠纷最好有正规发票和公司章印。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属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偿转让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法律分析 拆迁企业有发票是可以作证的。避免纠纷最好是要有正规的发票,收据的话一定要有公司的章印才有效,二者都有最好。作为被拆迁企业的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取得了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费用,属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收取款项,可以向拆迁企业开具相关的发票。 拓展延伸 拆迁企业发票使用的法律规定及其在诉讼中的效力 拆迁企业发票在诉讼中的效力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企业发票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发票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其次,拆迁企业发票必须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关联,与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有所联系。最后,法院会根据发票的内容、签发单位、开具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其证据力。因此,拆迁企业发票在诉讼中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效力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评估。 结语 拆迁企业发票在诉讼中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真实合法的发票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拆迁企业发票必须与案件直接相关,并满足事实和争议点的关联。法院会综合考虑发票内容、签发单位和开具时间等因素来评估其证据力。因此,拆迁企业发票在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其效力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因为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支付拆迁款当年实际支付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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