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张掖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十三批中央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确定》(甘政发[2019]31号)。 二、张掖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是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 三、张掖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