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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可以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9〕36号)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严重疾病的范围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司发〔1990〕2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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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