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
释义 | 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其次,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再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二、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 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过失犯罪的过失如何认定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个是明知,一个是预见。 二、猥亵儿童罪是否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猥亵儿童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成立条件如下: 1、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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