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 |
释义 |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否则是无法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动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犯罪的动机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一、聚众斗殴有过失犯罪的吗 没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具体分析:彭某等人为获得某大型施工工地砂石供应业务,欲将已在进行砂石供应的许某等人挤走,遂于2006年7月16日组织200余人前往施工工地准备斗殴,“摆平”许某等人。许某事先得到彭某准备“闹事”的消息,为避免自己这一方吃亏,亦组织了近40人到工地等候,后看到彭某一方人多势众,来势凶猛,许某一方人员因惧怕趁混乱悄悄逃走,在四处躲藏过程中仍被彭某一方人员用石头、木棒,铁铲追打,导致许某一方多人受伤,其中一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本案中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聚集众多人员,仅就聚众这一阶段而言,许某既非出于私仇、争霸。也并非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行为干扰而聚众同彭某一方抗衡,尽管行为方式不甚合法,但并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罪要求的主观恶性程度。 二、聚众斗殴是一起开庭吗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该类犯罪首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公安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即移送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即起诉至县(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还需审查案卷内容再决定开庭时间。针对于到案人员,是需要一起开庭的。针对于未到案人员,后期到案以后,将分别进行公诉。一般情况不复杂或者没有证据遗漏、补充的情况下是一次,若第一次开庭后,尚有证据补充并需要质证等情况,还可能进行第二次开庭。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三、聚众斗殴罪拘留双方吗 聚众斗殴罪不一定拘留双方,受害方不予拘留。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方聚集三人以上,另一方聚集不足三人进行打架斗殴的可以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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