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如下:1.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2.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4.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5.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产品保证期的除外。【延伸知识】作为消费者对于商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其进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