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通常的经营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于合伙期限没有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也可以不约定。登记机关要求合伙期限的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人以上组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对“合伙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约中约定“合伙期限”,也可不约定。登记机关对“合伙期限”提出登记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1]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与合作伙伴关系的稳定性有何关联?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与合作伙伴关系的稳定性密切相关。经营期限是指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经营时间,通常可以根据合伙人的意愿进行调整。然而,经营期限的长短会对合作伙伴关系产生影响。如果经营期限较短,合作伙伴可能更加谨慎,更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长期合作的稳定性。相反,经营期限较长的合伙企业能够为合作伙伴提供更长久的合作机会,促进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稳定性。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与合作伙伴关系的稳定性密切相关,长期经营期限有助于建立更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结语 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于合伙期限并无具体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行约定是否设定合伙期限。此外,登记机关对于合伙期限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与合作伙伴关系的稳定性密切相关,长期经营期限有助于建立更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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