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
释义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一、破产债权的的构成条件具体是什么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如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仅规定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时导致清偿不能作为破产原因,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导致清偿不能实行破产的可能性,这种立法既不科学,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对此,在《破产法(草案)》中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取消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条件。 破产界限是法院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规定不予宣告破产的某些特殊情形。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2、3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债务偿还者无力偿还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三、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条件都有什么 实现破产清算有以下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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