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体检合格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吗 |
释义 | 体检合格不能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体检只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一种手段,医院检查是否正确,有时也需依赖投保人的据实说明。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应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因保险公司已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而免除。如投保人违背此项义务,就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投保人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经过保险公司的体检就能够免除。试想,如果经过保险公司体检就能够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势必助长道德风险的发生,这是与社会提倡的道德规范或法律准则相悖离的。因此,即使投保人未告知的病情是体检医生以通常的诊断能发觉而未发觉的,保险公司也只能承担由于疏忽而产生的过错责任,而投保人仍应承担因不实告知而产生法律后果。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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