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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后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释义
    合同履行后的违约责任有:当事人一方如果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则该当事人应该承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因自己不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包含了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2、违约方通过采取补救等降低对方损失的,例如更换商品、退回重作、退换货、减少商品价格或者降低劳动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等。
    3、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的一定的经济赔偿。
    4、在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合同的另一方,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可应要求无条件的向另一方退回缴纳的定金。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违约赔偿、实际损害赔偿等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违约金。
    二、违约的责任认定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民法典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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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