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都有: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需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设区的直辖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劳动人事争议提请处理权主要的内容是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或处理途径。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现象,以切实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当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受理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受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 (3)控告权。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对,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三节劳动者义务的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义务,遵守内部规章和纪律义务和遵守职业道德义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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