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是放款人写的有效吗? |
释义 | 借条是放款人写的,也是可以有效的,但必须由借款人签字,只要有借款人签名,具体数额,就有效。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或借条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有借条不认账法院如何判决 有借条不认账法院会根据具体的审理情况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进行不同的判决。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那么法院就会做出胜诉的判决;没有转账记录只有借条不一定能赢,是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进行判断的,可以起诉,但并不一定可以胜诉。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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