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前款第(1)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