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别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多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者类似之罪的犯罪分子 种类的划分: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2)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