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保证人的主体范围和限制。具备偿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可以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但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保证。 法律分析 一、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哪些组织不能做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担的相应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难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因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下设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厂、销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对外经营权。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则指企业法人所设立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内部职能部门,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由于企业的职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外经营权,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包括提供保证。如其对外提供保证时,该保证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能够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包括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然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任保证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有在获得法人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提供保证。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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