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保险病历本更换办法调整如下: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如医疗保险病历本用完,可选择使用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用病历本,也可以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救站更换。 2、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的医疗保险病历本用完后仍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更换并盖章后使用。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病历本更换业务时,系统不再登记首次和末次就医日期,不再加盖病历“已换”章,同时也不需将旧病历中余下空白页撕去。区医保中心按照通知要求在各业务窗口都放置了病历本,做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病历本更换服务工作,同时继续加强管理,避免出现医疗保险病历本滥用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