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债权人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方式时,债务人一定要尊重债权人的选择。另外,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