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就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消费者只能依据合同关系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只有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向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