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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释义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明文规定,目前理论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而确定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结合司法实践和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行政裁决引发的诉讼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类案件最原始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重新审查相关的民事纠纷应作为附带的民事诉讼来处理。
    2、关于行政处罚引发的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了对个人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了裁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对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所作出的裁决也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两个诉讼都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具有紧密的联系,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行政治安处罚案件。
    3、关于行政确认引发的诉讼行政确认直接涉及对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进行认定,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引发其他民事争议,这些民事争议的解决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可以作为附带诉讼一并处理。属于这一类的常见的有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确权后所引发的民事争议。
    4、关于行政许可引发的诉讼行政机关许可的某种行为,第三方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第三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也可以要求附带解决民事争议。比如建房,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建房许可侵犯其采光权、通风权,可以提起要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
    5、其他现代社会行政权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扩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也不局限于上文所述的几种情况。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这一行政行为又直接影响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引起民事争议。只要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关联性,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成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确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同时对未予裁决的除侵权赔偿外的其他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未就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其他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严格区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己从民事责任中分立出来,其性质与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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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