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要如何进行 |
释义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其一,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楚、案件事实简明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就将两种诉讼一并审理及判决,以迅速、及时地解决争议。 其二,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这种方式下人民法院首先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审理民事争议、附带将其解决。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关系复杂、案情事实以及与行政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含混不清、一时难以查明,如果一并审理,会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期限,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此外,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也应当考虑先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后再解决民事争议。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两种诉讼分开审理,先审理行政案件,待行政案件审理完结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另行作出判决,这样处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集中时间和精力,准确、谨慎地解决好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在审理的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下,法院对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并制作一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文分开撰写。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判决,但是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 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即使涉及民事纠纷也不能一并审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此行为因具有强制力而属一种行政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不是行政机关的单一管理行为,而是解决争端的活动,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三方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不满,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 2、被诉行政裁决违法。行政裁决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也因此而确定。只有行政裁决违法,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既然是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一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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