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案件不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特定的几类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7-144条规定,确立了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