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存在为依托的,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和基础。 2、如果行政诉讼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就不会存在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3、法律依据:《行诉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4、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