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在设定时转让和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提前占有债权人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行使质权,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消灭差异,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消灭,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优先考虑留置权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